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3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