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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部人事教育司组织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二十一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考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部人事教育司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 任职

  第二十四条 部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部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开展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办事,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工作人员和面试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参与竞争的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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