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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三条 对部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开展公开选拔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办事,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工作人员和面试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参与公开选拔的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对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处理。对干部考察、公示等过程中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按照中央关于干部公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部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干部(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上级组织部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直属单位公开选拔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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