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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标志
  产品
  技术
  标准
  体系
  的建
  立

省级质检机构

产地质检机构

 

(17)省级质检机构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标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总局管理机构

(18)综合标准制定后,由省级质检机构报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

六.专用

   标志

   申报

   阶段

产地质检机构

 

(19)生产者向产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3.产品生产者简介

4. 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5. 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

省级质检机构

(20)省级质检机构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七.专用

  标志

  注册

  登记

  阶段

总局管理机构

(21)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2)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1.《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八、后续监管阶段

产地质检机构

(23)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

(24)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5)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6)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27)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制、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省级质检机构

(28)负责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

(29)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注:“产地质检机构”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批准公告中确定的管理机构。

  附件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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