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
产品
技术
标准
体系
的建
立
| 省级质检机构
产地质检机构
| (17)省级质检机构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标准。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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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管理机构
| (18)综合标准制定后,由省级质检机构报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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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用
标志
申报
阶段
| 产地质检机构
| (19)生产者向产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3.产品生产者简介
4. 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5. 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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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检机构
| (20)省级质检机构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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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用
标志
注册
登记
阶段
| 总局管理机构
| (21)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2)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 1.《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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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后续监管阶段
| 产地质检机构
| (23)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
(24)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5)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6)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27)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
|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制、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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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检机构
| (28)负责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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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 (29)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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