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准备
阶段
|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
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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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1)(3)(4)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
| 1.3.4.5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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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
阶段
| 省级质检机构
| (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
| 1.以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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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
阶段
| 总局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 (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8)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9)发布受理公告
(10)受理异议
| 1.以上相关材料
2.审查意见通知书
3、受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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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
批准
阶段
| 省级质检机构
申报机构
| (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
|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级质检机构申请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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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管理机构
省级质检机构
| (12)异议处理。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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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质检机构
| (13)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
|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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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 (14)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
(15)发布批准公告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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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 (16)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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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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