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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附件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

工作部门

工 作 流 程

文 件 及 资 料

一.申报
  准备

  阶段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

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4)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

1.3.4.5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函》

二.初审

  阶段

省级质检机构

(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

1.以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的函

三.受理

  阶段

总局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8)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9)发布受理公告

(10)受理异议

1.以上相关材料

2.审查意见通知书

3、受理公告

四.审核

  批准

  阶段

省级质检机构

申报机构

(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级质检机构申请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

总局管理机构

省级质检机构

 

(12)异议处理。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产地质检机构

(13)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

 

(14)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

(15)发布批准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16)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

五.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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