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核准信息,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收集信息的单位、个人必须核准信息来源、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各地两局基层单位要报告直属局或者省级质监局,直属局和省级质监局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风险信息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及需要报送总局的信息上报总局业务司局。
3.一级、二级风险信息必须立即上报,三级风险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重大事项(二级)可以越级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事项(一级)可以直接上报总局办公厅和主管业务司局。
4.属于本地区管理的事项应当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5.按照统一格式上报,即要书面报告,又要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6.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报送。
7.对检验检测发现问题涉及的产品要留样备查。
(四)风险信息研判。
风险信息研判采取分级研判和专门研判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质检机构都应当对收到的信息认真组织研判,通过科学研判确定风险性质和采取处置措施。
1.分级研判。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对各类风险信息分三级进行研判。
三级研判。各地两局基层单位收集、筛查确认的风险信息由所在地直属局或者省级质监局负责组织三级研判。
二级研判。直属局或者省级质监局认为应当由总局组织研判的事项,报总局各业务司局,由各业务司局负责组织二级研判;总局业务司局直接收集、筛查确认的风险信息可直接进行二级研判。
一级研判。总局各业务司难以研判和处置的,报总局领导批准后组织一级研判。
2.研判方式。
工作研判。总局各业务司局和各地两局都要建立专题会议和联席会议制度,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研判。
专家研判。专家研判由各级质检部门有关业务工作部门组织,以会议集体研究为主要形式。参与研判的专家应当为奇数且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问题的研判专家不少于5人。研判决定应当根据多数与会专家的意见做出。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进一步调查研究。
技术研判。需要进行技术研判的,由各级质检部门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包括定量、定性实验分析和技术鉴定等。
调查研判。对风险尚未完全查明的事项,负责研判的部门应当组织专项调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调查。专项调查形成结果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会议研判或者专家、技术研判,形成研判结论。
集中研判。总局各业务司局和各地两局应当定期组织阶段性的集中研判,综合分析研究特殊性、系统性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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