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投诉举报信息。接到投诉举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记录并及时交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处理。
  2.执法监管信息。各级质检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风险信息,认真收集整理,专题报告。
  3.主动监测信息。总局食品监管等业务司局和各地质检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做好风险监测工作。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等安排,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根据现有监测经费、技术能力等情况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筛选分析,对属于风险信息的,要及时专题报送。
  4.实验室检验检测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在日常检验、检疫、检定、校准、测试、型式评价、技术审查等工作中(包括委托检验等),应当注意及时发现、收集和整理有关风险信息。对收集和整理的风险信息,各地两局管理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地方两局;总局直接管理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总局各业务司局。
  5.媒体网络信息。总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收集全国性媒体网络信息,总局新闻办负责收集境内中央媒体、主要都市类媒体、中央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的风险信息,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主要媒体和官方网站的风险信息,检科院、计量院和标准法规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专业类媒体和网站的风险信息。各地质检部门也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地方各类媒体网络信息。上述单位对媒体网络信息收集后,经过整理,提出建议,分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处理。系统内各业务工作机构也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媒体网络信息主动进行收集整理和报送。
  6.境外通报信息。总局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司和食品局等业务司局根据职责做好境外政府主管部门、国际组织(如OIE、IPPC、 WTO、WHO、CAC、ISO、IEC等)、使领馆通报或者进出口企业报告的风险信息收集工作。珠海检验检疫局负责OIE疫情信息收集,检科院动植检所负责IPPC信息收集,标法中心负责WTO/SPS/ TBT信息收集,检科院食安所负责WHO、CAC信息收集,标准院负责ISO、IEC信息收集,检科院、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收集WHO与人的传染病相关的信息。地方各级质检部门也应当指定机构关注和收集境外通报的有关信息。上述单位对境外通报信息统一收集后,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处理。
  7.国内机构组织通报信息。接到通报和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转交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处理。
  8.转办信息。接到转办或者领导机关交办信息的部门或者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三)风险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总局各业务司局、两委、各直属局和省级质监局应当制定本系统、本地区风险信息收集的范围和筛查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筛查和处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