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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4.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情况。重点总结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是否按国务院令第349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土资发〔2005〕215号)、《关于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9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 的要求主动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5.其它情况。重点总结馆藏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和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的完成情况;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各组检查报告编写要求。
  各检查组互查后形成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检查区内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报告要对各地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估,总结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349号、国办发〔1999〕37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及部有关文件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提出对完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各方面工作的具体建议。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8月10日前)。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全国地质资料馆、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部储量司(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
  (二)互查(8月15日-9月25日)。
  每个检查组要到3个省(区、市)进行互查,每个省(区、市)应安排3-5天,9月25日前结束互查工作。
  (三)总结(9月30日前)。
  各检查组在互查结束后一周内形成本组检查报告,连同检查期间各地提交的资料一起于9月30日前报储量司。
  六、其它事项
  (一)部将组成10个检查组。检查组分别由分管部领导、储量司、全国地质资料馆、黑龙江、辽宁、河南、上海、江苏、安徽、贵州省(市)的分管厅(局)级领导带队。
  (二)每个检查组组成后,由组长指定检查组联络员和检查报告执笔人,分别负责检查期间对外联络、行程安排和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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