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换意见。抽查结束时,要与汇交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基本要求
(一)检查地质资料汇交情况。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地质资料馆、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自查时,可先从国土资源部网站的“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下载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清单和部、省两级审批的矿业权清单,对照清单所列项目,核查相关地质资料是否已依法汇交。对未依法汇交的,应在2009年7月底前向汇交人印发催交通知书,责令汇交人限期依法汇交。对催交后仍拒不依法汇交的,按国务院令第49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查的重点是跨省级行政区的地质工作项目和各类数据库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核查汇交到本单位馆藏机构的地质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特别是数据库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是否被分割而导致数据缺失无法使用等。
互查的重点是以往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质量较差的汇交人,以及重点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检查馆藏建设、地质资料保管及服务情况。
重点检查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情况:
1.是否具备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馆藏机构条件;
2.是否按国土资发〔2005〕215号和国土资厅发〔2009〕37号文的要求主动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3.是否按国土资发〔2006〕98号文的要求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
四、检查成果要求
(一)自查总结报告要求。
自查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馆藏机构管理体制情况。重点说明国办发〔1999〕37号文关于地质资料馆应划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规定落实情况。对已划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说明是独立单位,还是和其它单位合署办公,或是其它单位下属的单位;对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未按要求划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说明原因和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时限。
2.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重点总结1998年以来,部、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矿业权证和国家出资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和转交情况; 2002年3月21日起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是否都符合《成果地质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3.地质资料馆藏建设情况。重点自查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是否具备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要求落实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