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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为:2008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各地区根据《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该地区地(市)小层和县(区)子层的调查户数和样本企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

  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4个文件已在税源调查布置会上连同调查参数一并下发各地,并将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http://www.shuizheng.com)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三、时间安排

  各地区于2009年10月中旬之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以及调查工作总结和调查资料分析等报告,并准备汇审会书面材料(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做好保障。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的基础,是加强税政分析和财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地区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对税源调查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源调查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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