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报告》的函
(环核函〔2009〕48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管理司组织检查组于2009年7月20日对你院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院,请根据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报告
2.检查组人员名单
3.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参加检查人员名单
二○○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一:
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管理司
被检单位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检查日期:2009年7月20日
一、检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6、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
7、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8、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1986)
9、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
10、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GB11271-1989)
11、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1990)
12、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11216-1989)
13、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GB14569.1-1993)
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5、中国实验快堆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检查范围
1、装料前环保设施建造、调试和运行情况;
2、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相关调试报告和运行规程。
三、检查活动
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管理司组织检查组(名单见附件二)对中国实验快堆环保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文件检查和会议讨论等方式开展了检查工作。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名单见附件三)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汇报并积极配合了检查。
四、检查结论及整改要求
(一)装料前环保设施建造、调试和运行情况
1、放射性“三废”收集、处理、贮存和排放系统
现场检查了下述系统:
(1)中低放废液收集、暂存及转运系统(E01),包括2个子系统低放废液收集、暂存及转运系统和中放废液收集、暂存及转运系统;
(2)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及转运系统(E02);
(3)放射性工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E03);
(4)乏燃料贮存水池及其相关辅助系统。
检查结果表明,除乏燃料水池净化系统外,都已完成了调试,具备运行条件。检查组要求中国实验快堆在装料前完成乏燃料水池净化系统的调试。
2、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监测系统
现场检查了下述系统:
(1)辐射防护监测系统(K04)中的烟囱排出流气体放射性监测系统(K04-6)及事故后大厅内放射性监测系统(K04-7);
(2)放射性废水监测系统(K03-10)。
检查结果表明,监测系统已经调试完成。但是,检查发现低放废液暂存罐没有转入中放废液暂存罐的输运管线。检查组要求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前提供能够证明低放废水系统不可能接收到中放废液的论证资料。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承诺的履行情况
检查结果表明,气载流出物监测系统中设计了惰性气体取样管道,具备取样条件,基本满足Ar-41的监测要求。
(三)相关调试报告和运行规程
检查组发现如下问题:
1、废物管理大纲不够完善;
2、烟囱排出流气体放射性监测系统运行规程中没有取样监测的规定;
3、中国实验快堆三废排放控制管理程序中有关低放废液的控制标准没有根据审评结论进行修改;
4、堆坑γ放射性监测系统运行规程中关于就地报警系统的描述与设计以及实际情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