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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报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报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体人字[2009]245号)


各厅、司、局,各有关单位:
  经总局批准,现将《关于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报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关于国家体委系统人员担任国际体育组织职务的选拔和审批原则》(〔89〕体人字759号)不再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报批程序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要依据总局有关我国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工作的要求,认真准备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主动做好人选推荐报批(备)工作。
  二、由机关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推荐,经人事司审核并征求外联司意见后,报总局党组会研究的事项:
  (1) 推荐总局领导担任国际体育组织职务人选的;
  (2) 推荐担任国际奥委会职务人选的;
  (3) 推荐担任国际体育组织秘书长(含)以上职务人选的。
  三、推荐连任或继续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秘书长以上职务人选的,由机关厅、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推荐,经人事司审核并征求外联司意见后,报总局主管人事和外事领导批准。
  四、推荐担任国际体育组织秘书长以下职务人选的,实行事前备案制度。相关单位须在确定人选前十个工作日将拟推荐人选有关材料报送人事司备案,并抄送外联司。
  五、推荐总局系统外人员竞选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的,须经相关业务归口单位把关,并按照以上二、三、四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六、离退休人员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担任国际体育组织中新的职务。离退休前已担任职务的,可继续留任至任期届满。
  七、由总局审批的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材料,须在竞选前3个月报送。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正式行文报批的,应及时以口头方式向分管总局领导请示,并向人事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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