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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关于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


  填 报 说 明

  一、总体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下简称《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二)每一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如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要进行补充申报原产地情况的,一份报关单可以对应多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三)除特殊说明的栏目外,《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每一栏目均应填写。
  (四)凡《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中有“□”符号的选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项目前面的“□”中打“√”号。
  (五)在原产地相关管理规定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后,仍然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询问。
  二、具体栏目填报说明:
  (一)“补充申报单编号”由海关填写。
  (二)“报关单号”应填写补充申报单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三)“报关单 第 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进口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应填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六)“规格型号”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栏目相符,但应当比报关单所填报的规格型号内容更详细全面。
  (七)“标记唛头”指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八)“品牌”栏根据实际情况,有中英文的则填写中英文,仅有一种的则填一种。
  以上“规格型号”、“品牌”栏要求填写的项目较多,如果填写空间不够,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特征的主要项目填写。对部分重点商品海关将以清单形式明确商品规格型号及品牌的填制规范。
  (九)“买方”是指直接与境外的卖方谈判达成交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卖方签订并实际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买方也就是成交单位,同时也可以是经营单位。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卖方”指与买方谈判达成交易,并直接与成交单位或与成交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签订进口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卖方就是成交外商,也可以是生产厂商。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一)“生产厂商”指进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该栏目必须填写其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二)“合同协议号”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十三)“发票编号”填写生产厂商销售货物开出的商业发票编号。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原产商发票。(十四)“运输方式”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果是采用“联运”方式的,除了在“联运”前的“□”内打“√”外,还要确定具体的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的,则选“联运”、“海运”、“陆运”三个选项。
  (十五)“直接运输”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非直接运输,还应在“中转国(地区)”栏中,填写实际中转国(地区)名称。
  (十六)“中转国(地区)”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需要而中间停留、变换运输工具或方式的国家或地区,有多个则填写多个。
  (十七)“到货口岸”指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关境的第一个口岸。
  (十八)“申报口岸”指进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的口岸。
  (十九)“提单编号”填写进口货物运输全过程中所有的提单编号。
  (二十)“原产国(地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
  (二十一)“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及所在国家(地区)”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有中英文的则按中英文填写。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
  (二十二)“适用原产地标准”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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