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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环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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