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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份“十二五”碧海行动计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2、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削减点源污染物入海量
  3、提出流域上游入境总氮总磷的总量控制要求
  -在跨省流域级规划中提出地方(省、市)入境限制要求(浓度及总量)
  -在省级规划中提出市间跨界要求(浓度及总量)
  -对于基本在省内的流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入海氮磷的总量控制要求。将氮磷允许出境负荷分配到市界断面。
  4、海岸带管理及非点源污染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
  -农村:提高城市化率,提高污水纳管率及处理率;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率
  -农业:减少化肥施用量,减少直接进入水体的氮磷总量及间接通过大气沉降进入水体的氮磷总量
  -大气沉降:减少区域NOx排放量
  -城市建成区:提高清扫次数,完善垃圾收集和处理处置系统 -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面资源化利用(提高沼气利用率、生态酶处理率等)
  -完善海岸(水陆界面)隔离带系统,维持及增加防护林、湿地面积,海底植被增殖,拦截及消耗氮磷负荷。
  -海水养殖:提高生态养殖率、控制投饵养殖规模、加强工厂化养殖的排污监控。
  5、禁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执法检查
  -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定期监测含磷洗涤用品的上架率,评估禁磷效果。
  (二)生态系统保护及恢复
  1、大力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示范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
  2、海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及生态修复计划
  -生态养殖计划及重点养殖水域生态环境调查区划
  -重点保护海洋生物与产卵场的保护区区划
  -受损生态系统保护与重点海域的生态修复计划
  -非污染损害控制
  -积极落实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适度捕捞,实现资源永续利用。 -实施生态养殖,防止海水养殖污染
  -重点海域生态恢复工程
  三、行动效果预估

第二节 COD总量控制

  一、目标
  由陆域进入海域的COD总量较2010年进一步削减。(具体削减指标可参考第一章规划指标的入海污染源总量控制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行动计划
  落实符合流域、区域及节能减排规划削减目标要求的项目: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二)清洁生产工艺推广实施项目
  一般不增加流域、区域及节能减排规划的项目,投资不在碧海项目中列支。重点关心这些项目对海区功能区目标改善的贡献。 如果,流域、区域及节能减排规划的项目不能满足海区功能区达标要求,而沿海地方财政有资金支持,而可增加有关项目在碧海项目中列支。
  三、行动效果预估

第三节 局部海区专项污染控制

  一、目标
  选择本省存在局部污染或生态损害的海域,进行专项治理,力争5年内见效。
  二、行动
  各省启动1-3个典型海区的专项污染(不限于下列类项)控制规划: 1.某海湾的某个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最好可在5年内实现); 2.局部海域有重金属污染、有毒有机物污染、石油类等的治理(通过达标排放,实现混合区外达标可在5年内实现);
  3.某种重点保护动物的生境保护(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行动;
  4.某种重点保护动物保护行动;
  5.某个渔港、煤港的绿色港口规划;
  6.某个小流域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面资源化利用规划(沼气利用率、生态酶处理等)。
  三、行动效果预估

第四节 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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