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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份“十二五”碧海行动计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1、上游流域控制带
  其范围为沿海地级市(直辖市)外的上游地区,分跨省的长江、珠江等大河流域及基本不跨省的闽江、晋江、富春江、瓯江、灵江、甬江、南渡江、万泉河等省内河流两种类型;跨省流域污染物入海总量可考虑按沿海地级市、沿海省、上游省的顺序从下游向上游分配。带内的控制区基本上以河流水系划分。
  2、沿海陆域控制带
  控制宽度为沿海地级市(直辖市)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距离岸边若干公里的宽度作为水陆交错带将考虑建设海岸生态隔离带对陆地的氮磷污染物进行拦截和利用。带内的控制区基本上以行政区划划分。
  3、近岸海域控制带
  以十二海里为基本控制边界,以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基本控制
  目标,重点控制单元以沿海城市毗邻海域、重点河口、重要渔业水域、交通密集的重要水道以及港口、航道、锚地水域、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重点保护水域为主;主要控制对象是富营养化及油类污染。带内的控制区按海域的自然特征,使用功能和环境状况划分。 4、离岸海域
  十二海里外(或海洋功能区未明确划定的)的海域,该控制
  带离岸海域广阔,不普遍划分控制区,可根据需要按海上石油开采及作业区、重要渔场、海洋生态异常现象多发区等划分保护及重点关注区域。
  四个控制带的监控要点:
  上游流域控制带-污染物入境通量
  沿海陆域控制带-污染物入海通量
  近岸海域控制带-功能区达标率、生态系统响应、人类活动影响强度
  离岸海域控制带-人类活动影响强度、生态系统响应

第三节 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目标


  入海径流及污水总量根据近年的资料分析,以平水年的水平作为设计基础。
  入海总量实施计划分阶段分解氮、磷等总量分配指标。
  各省份陆源污染物的入海总量控制要具体分配到沿海各个地
  (市)及各控制单元(入海河口、直排口等)。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入海总量控制的要求,由流达率反推。
  实现入海总量控制目标的基本层次:
  公平分配的环境质量控制导向:容量总量目标-比较适合目前对某项污染不严重的指标可在五年内达到削减目标的海湾,或者是某项指标为尚未超标或接近超标的情况下需要保护的区域。 环境改善的行政管理效率导向:目标总量目标-节能减排的行政区阶段允许排放总量(一般作为区域规划的目标),目前对于难于达到容量目标的指标,需实施分阶段减排控制的区域较为合适。 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排污控制导向:行业总量目标-行业集中区域,可以通过大并小,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从而达到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行业配套区域,可以通过生产废物到原料的循环转化,实施减排或“零排放”的工业园区。 各层次目标可以相互渗透及融合。

第四章 2011-2015年碧海行动


  2011-2015年碧海行动计划的基本目标是:海域环境质量有所好转,功能区的达标率提高,生态破坏得到控制,生态系统有所改善。计划分为面上的磷、氮,COD等污染物入海量的控制,点上的专项恢复行动。促进生态系统恢复,推进可持续生态系统建设。

第一节 氮、磷总量控制

  一、目标
  由陆域进入海域的氮、磷总量较 2010 年进一步削减。(具体削减指标可参考第一章规划指标的入海污染源总量控制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行动
  (一)全面推进污染整治工程,实施海洋环境容量总量控制 1、脱氮脱磷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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