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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份“十二五”碧海行动计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以维护海域生态系统健康、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根本,保留和保护沿海地区自然的物理和生物过程以及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恢复环境退化地区的环境质量,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关注污水排放、富营养化、海洋垃圾、持久性有机物(POPS)、石油污染、重金属、底泥污染等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关注资源过度利用、生物多样性减少、物理生境改变、栖息地破坏及外来物种入侵栖息地变化等海洋生态损害问题。
  (三)价值优先、综合考量、突出重点、合理安排
  分析沿海和海洋资源的经济、环境、社会和文化价值,确定本省份陆基活动对其价值的影响。实施对有生态、文化、考古、历史和科学意义的生境和场址的有效保护。
  不仅要考虑各类“硬性”陆基行动(如实体经济活动等),也要充分关注各类“软性”的陆基活动(包括立法、政策等,如税收和补贴等财政措施等)对造成沿海和海洋环境退化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既注意陆基活动所致的直接的、显见的环境与生态效应,也考虑长期、累积及潜在的影响。
  突出优先控制问题、关注重点控制区域、抓住关键影响因素,分清轻重缓急、坚持循序渐进,合理部署行动内容与行动时间。
  (四)积极引导、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机制、人大代表提案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协商机制和外国专家咨询机制的作用,保障不同团体、部门、学者、媒体的意见建议得到通畅及时有效的传递,发挥最大的作用。 在行动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进行环境及资源信息的公示,建立与民间的非政府组织的有效沟通渠道,建立利益相关方反馈协调沟通制度。不断促进公众协商和参与,鼓励入海流域及沿海地区共同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第三节 规划区域范围


  碧海行动计划的重点在沿海陆域和近岸海域区域,区域范围分为海域和陆域两部分。
  陆域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沿海地级市;
  海域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功能区及外延的近岸海域。

第四节 规划目标(指标)体系

  一、规划时段
  规划期:2011-2015年
  二、规划背景指标
  环境质量背景值:2006-2010年均值
  污染排放背景值:2010年统计值
  河流入海通量背景值:2006-2010年均值
  河流入境通量背景值:2006-2010年均值
  三、规划指标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入海总量指标
  等标入海负荷(入海通量/一类海水标准)前几位且存在较大的超标面积的污染因子,一般可列入总量控制范围。功能区全面达标的指标,可不作为总量控制指标,而采取排放口达标控制,但是各市的新批项目仍需进行总量核定及排污口位置及排污混合区面积的核定,满足国家及省对市的总量削减要求。
  一般情况下TN、TP可作为排放量、入海量的基本总量规划指标。等标入海负荷靠前的特征污染物可作为局部区域总量规划指标。 COD依据节能减排指标服从于流域及区域规划,原则上只作为本规划的监控指标,与流域及区域规划保持一致,削减COD的项目不立项不做资金概算。污水处理厂有A/O2等脱氮脱磷工艺的可立项,一般二级生化处理削减COD及脱氨的污水处理厂不在本规划立项。对于个别COD超标较严重的海湾,可制定单独的COD总量削减计划,由省内考核。
  无实测CODMn入海通量的情况下,实际考核中按CODMn = CODCr/2.5 计算入海通量。
  (二)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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