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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2、从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在工作中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应用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开展建筑安全监管工作。

  3、本人所在单位自2006年以来,在其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做好廉洁自律工作,且无违纪案件。

  三、推荐与审批程序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推荐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严格按照名额分配表(附件1)推荐,不得超额。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各地推荐报送的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进行汇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共同审定后公布。

  四、表彰形式

  经审定后,授予“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个人”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获得表彰的示范工地,若在后续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即取消相应荣誉称号。

  五、申报时间

  请申报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表,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将推荐表一式两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王天祥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附件:1、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表

  3、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集体推荐表

  4、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个人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1: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部门

示范工地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1

北京

4

3

4

2

天津

3

2

3

3

河北

3

2

3

4

山西

3

2

3

5

内蒙古

2

1

2

6

辽宁

4

3

4

7

吉林

2

1

2

8

黑龙江

3

2

3

9

上海

4

3

4

10

江苏

4

3

4

11

浙江

4

3

4

12

安徽

3

2

3

13

福建

3

2

3

14

江西

3

2

3

15

山东

4

3

4

16

河南

4

3

4

17

湖北

4

3

4

18

湖南

3

2

3

19

广东

4

3

4

20

广西

2

1

2

21

海南

2

1

2

22

重庆

3

2

3

23

四川

4

3

4

24

贵州

2

1

2

25

云南

2

1

2

26

西藏

2

1

2

27

陕西

3

2

3

28

甘肃

2

1

2

29

青海

2

1

2

30

宁夏

2

1

2

31

新疆

2

1

2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1

1

合计

93

62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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