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应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工作主管职能司局,统一核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调查项目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统一联系和协调与其他单位的统计资料交换;统一对外提供信息服务;统一管理和指导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统计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完成国家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二)依法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统计规划,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监督和检查统计制度及统计调查项目等实施情况;
(三)组织实施对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发布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的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五)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六)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工作。
第七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的相关统计调查任务;
(二)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对统计调查制度及调查项目的执行和实施;
(四)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依法审定、管理、公布、提供和出版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