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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鉴定总站关于开展农机生产企业维修能力调查的通知

农机鉴定总站关于开展农机生产企业维修能力调查的通知
(农机鉴【2009】96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受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我站组织起草了《农机生产企业维修能力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办法》规定了农机生产企业维修能力评价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将纳入2009年国家补贴的农机具分为13类,为每类机具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为了完善《办法》,现针对不同种类的农机生产企业,开展《办法》相关内容的调查及意见征询。

  一、 调查内容及要求

  1、请对《办法》中设定的企业维修服务制度、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培训、配件供应、维修服务网点和用户满意度等六大要素和对应的22个评价点,以及附表A、附表B中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2、结合行业情况,完善《办法》附表A《企业维修能力检查评估表》。请参照示例《半喂入联合收割机企业维修能力检查评估记录表》(见附件2),为“评估标准”和“配分”设定相应数值,配分总和为100分。

  3、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在《办法》附表A“得分”栏自行打分,进行自评。

  4、请根据本企业生产产品种类,分别填写《企业维修能力调查表》(见附件3)。

  二、其他要求

  1、请各企业以予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于2009年8月25日前将调查表格和修改意见等材料邮寄至我站维修与职业技能指导处。

  2、我站将根据情况组织调研组赴部分企业开展调研活动,请予支持。

  联系人:叶宗照      Email:zhdch@camtc.net

  联系电话:010-67349703  传真:010-67343751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

  邮编:100122

  附件1、农机企业维修能力评价办法

  附件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企业维修能力检查评估记录表(示例)

  附件3、企业维修能力调查表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农机企业维修能力评价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农机企业维修能力的基本要求、评价的内容以及评价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农机企业的维修能力评价。

2 评价内容


  2.1 维修管理制度
  2.1.1 企业应针对销售产品建立健全相关的三包服务制度、网点维修管理制度、用户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保养和定检制度。
  2.1.2 企业应在维修服务及时性上满足用户要求,包括农忙时建立流动服务队,提供24小时服务等。
  2.1.3 企业应对顾客登记卡进行回收,并对用户名单和机械状况进行记录整理,建立完整的用户管理档案。
  2.1.3 企业应给三包期内的产品提供保养。(需提供保养的大、中型机具适用)
  2.1.4 企业应对三包期以外的产品提供长期零配件购买保证;并能应用户要求提供免费技术指导和有偿维修服务。

  2.2 维修人员
  2.2.1 企业维修人员总数(包括企业内部的专职维修服务人员和为企业服务的网点维修人员)和销售产品数量应形成一定的比例,以满足企业所售出的产品的正常维修工作的需要。
  2.2.2 企业维修人员应该持有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达到一定的技能水平,保证维修质量,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的中级及以上等级工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2.3 培训要求
  2.3.1 企业应该建立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制度,并对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让其达到企业自身要求,完成企业维修服务工作。
  2.3.2 企业应有与需培训人员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培训设备,并具备适量的培训师资力量,使整个企业具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培训体系。
  2.3.3 企业应重视对维修人员的培训,积极对本企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使维修人员在受训人员总数当中占一定比例。

  2.4 维修配件供应
  2.4. 1 企业应建立维修配件供应制度,保证维修配件的供应。
  2.4. 2 企业维修配件库存金额应与销售额成一定适当的比例,保证配件库存足够。
  2.4.3 企业应根据销售范围和区域销售量建立不同规模的配件供应中心,以保证维修配件及时满足用户的需求。
  2.4.4 企业应保证配件供应中心的库存充足,以保证各地区配件供应中心维修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
  2.4.5 企业或配件供应中心应在用户需要配件时及时为用户供应配件。

  2.5 维修服务网点
  2.5.1 企业维修网点应能覆盖产品销售地区,保证能够给所有销售出去的产品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服务。
  2.5.2 维修网点应该具备相应的维修资格,并取得维修资格技术等级合格证。
  2.5.3 维修网点应具备与维修服务工作相适应的,可以保证维修及时顺利进行的维修设备规模。
  2.5.4 维修网点应具备常用配件供应能力,以做到及时为需要更换配件的产品进行维修。

  2.6 用户满意度
  2.6.1 企业应该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以掌握用户对企业维修服务的评价。
  2.6.2 企业可以通过回访进一步深入了解用户的满意度。
  2.6.3 通过投诉部门获取用户对企业维修的投诉率,以了解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用户投诉事件与总销量比值应维持在一定比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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