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一)协同推进生猪保险与疫病防控工作

  各地兽医部门要在耳标监管、生猪防疫、死亡原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给予保险经办机构支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寻求兽医部门的协助,建立顺畅的良性合作机制,提高生猪保险管理水平。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努力,全力推进落实生猪疫病防控工作,促进生猪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共同建立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体系

  建立能繁母猪管理系统,有效区分育肥猪与能繁母猪,对提高能繁母猪养殖和防疫工作水平,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应用能繁母猪专用标识和中央数据库对能繁母猪实行单独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和兽医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提升能繁母猪保险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建立防疫与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为完善保险和防疫信息的采集与管理,更好地推进防疫工作和生猪保险发展,各地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和兽医部门要推动实现生猪及能繁母猪保险和防疫信息数据的高效共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生猪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积极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协调,做好保险和防疫工作衔接的具体事宜,协同指导各地实施好保险和防疫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与疫病防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共同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取得实效

  (一)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协调和监管职能

  一要推动建立由当地财政、兽医、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共同研究解决生猪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的推动作用。二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严格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三要加大对违反市场秩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损害养殖户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取消经办资格。

  (二)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

  各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协同保险部门开展生猪保险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与保险工作相协调的防疫检疫工作体系。一要强化耳标佩戴力度。严格落实《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大对耳标佩戴的指导力度和监管力度,确保耳标佩戴率,并及时采集、上传信息。二要严格免疫制度。对保险生猪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要建立统一的防疫档案,详细记录保险生猪免疫情况。三要严格无害化处理。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因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死亡的生猪,必须严格监督养殖经营者执行无害化处理,坚决防止病死猪肉进入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四要给予保险经办机构支持协助。要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免疫、无害化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鉴定、耳标查验等工作,并在查勘定损时,协助判断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