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
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农垦函〔2009〕2号)
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内蒙古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内蒙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
实施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大政策措施的体现,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农垦广大职工所盼、民心所系的公益性民生工程。为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各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把握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千方百计落实国家保民生、拉内需、促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农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项目实施垦区危房改造任务,明显改善项目实施垦区职工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危房改造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中央补助,省地支持,垦区和职工合理负担;在实施步骤上坚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在改造方式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一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坚持经济承受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协调,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在组织方式上协调配合,公开民主,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二、遵循危房改造的基本内容和实施程序
(三)基本内容。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职工和垦区筹资改造,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支持,以居住在危房的家庭为扶助对象,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农垦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困难职工家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居住。中央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7500元,根据垦区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省区补助比例有所不同,其中黑龙江、海南省每户补助7500元,内蒙古、云南省(区)每户补助9000元,广东省每户补助6500元。地方政府、垦区要筹措资金配套,原则上中央、地方政府、垦区和农场合计补助每户15000元,国家补助改造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 60平方米左右,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享受补助,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职工意愿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四)实施程序。农垦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建议。直属垦区实施方案会签省级发改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农业部审批,其他垦区实施方案会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后报送省级发改部门审批。直属垦区投资计划建议由农业部汇总报送国家发改委,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垦区投资计划建议报省级发改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由省级发改部门报送国家发改委,抄送农业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垦区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农业部,抄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垦区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省级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和农垦部门,抄送财政部。省级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垦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农场按照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将有关危房改造政策内容、国家补助标准等公告所有职工,由危房户提出申请并公示后,分批改造危房。项目农场要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统一规划建设的农场要在按有关规定报审建设材料后,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对公助私建的家庭,农场要在设计、施工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