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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失效]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本合同;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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