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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失效]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九条 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十条 说明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节 释义

  第十一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八)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第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其中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其中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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