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20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自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四日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称本合同)。
第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 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试点办法》、
《规定》、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 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