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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水稻病虫防治用药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的通知

  四、抽查对象
  本次抽查以2008年农药市场抽查和水稻用药交叉抽查中涉嫌质量和标签存在严重问题的产品为重点抽查对象;市场抽样重点是基层农药经销店,每省选择1-2个农药批发市场和2-3个水稻主产县(市),每个县(市)选择2-3个乡镇的农药经销店。每省至少抽查25个农药产品和标签,要求来自于乡镇农药经销店的样品数不得少于抽查总样品数的80%。
  五、抽查产品
  抽查的产品应当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水稻病虫防治用药。重点抽查以下品种: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多菌灵、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福美双、马拉硫磷、稻瘟灵、吡虫啉、噻嗪酮、三环唑、苯噻酰草胺、二氯喹啉酸。
  六、样品检测
  (一)检测项目。除对登记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检测外,还应当对每个产品是否掺杂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及其他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进行检测。对乙酰甲胺磷产品,应当对甲胺磷杂质含量进行检测。
  (二)检测单位。18个省的抽检样品按键头标示送至指定省农药检定机构进行检测:天津→辽宁,辽宁→吉林,吉林→黑龙江,黑龙江→上海,上海→江苏,江苏→浙江,浙江→安徽,安徽→江西,江西→湖北,湖北→湖南,湖南→广东,广东→广西,广西→重庆,重庆→四川,四川→贵州,贵州→云南,云南→宁夏。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判定。依据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已备案企业标准的,应向所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索取,索取有困难的,可请生产企业所在省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相关省农药检定机构要积极配合。
  (二)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凡是添加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三)农药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假冒、伪造或无农药登记证号的;擅自扩大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未标明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的;未标明毒性标识的; 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格式、字体、字号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八、工作要求
  (一)抽查工作要做到抽查程序合法,抽查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抽样单采用抽查样品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抽样单或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抽样单。
  (二)抽样和检测过程中应注意:1.抽检人员在填写样品抽样单时,其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尤其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登记证号等内容不得有误。2.被检查产品的库存数量及进货来源必须在抽样单上明确标注。3.填好的抽样单上应当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当时情况。4.对市场上抽检的样品,负责样品检测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应当在检测前,及时与标称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对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应在产品综合判定结果中注明。5.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出来后,负责检测的省所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给抽查的省所。同时负责检测的省所还应将检测结果分别用特快专递形式告知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检查经营单位,并保存好送达凭证。6.检测报告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抽样单上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在完成产品质量和标签检测、判定后,应按以下步骤开展检测结果报送和确认工作:
  1.检测结果上报。首先将结果报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上报材料表格一律用Excel文件,格式见附表)。
  2.确认检测结果。在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上报检测结果,并告知抽检样品所在省农药检定机构的同时,将检测结果用特快专递形式告知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检查经营单位,由其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请妥善保存好送达凭证,以供备查。
  3.反馈检测结果确认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后,及时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报送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检查经营单位检测结果确认情况。

  附表1:2009年水稻病虫防治用药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标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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