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审定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工作的补充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5号)要求,我部定于2009年8月12日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以下简称OTC)复审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复审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初审材料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进行审核。
二、复审专家组将审核意见报OTC审定,经OTC报我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对通过复审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三、未通过复审的医疗机构不得继续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其摘取器官《特许证》,并注销相关诊疗科目。对于未通过复审继续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活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请尚未按要求完成初审的医疗机构,于2009年8月9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接受现场审核,并向中国肝脏移植数据中心网站(www.cltr.org)和肾脏移植数据中心网站(www.csrrts.org)补报有关数据。逾期未报的医疗机构视为自动弃权参加复核。
五、2009年6月,我部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55号),要求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检查。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专项检查情况对原初审结果提出进一步意见,于2009年8月10日17:00前传真至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