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变更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26号)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扩大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苏电装备质保〔2008〕60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扩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现批准你公司原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许可证(核安证字S(04)04)变更为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同时设计范围增加附件所列核安全机械设备,证书号及有效期不变。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扩证)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扩证)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核安全级别
| 设计能力特征参数
| 设计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 活动场所
| 备 注
|
抗震类别
| 结构特征
| 载荷等级
| 适用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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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承件
| 阻尼器
| 1、2、3级
| I类
| 液压
| ≤500kN
| 0℃~200℃
| 以营运单位给出的技术规格书为依据,完成该设备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设计文件。
| 1、常州市运河路308号
| 主要分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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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州市通江中路518号
| 1.动态性能试验(额定载荷≥140KN且试验频率>5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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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环境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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