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将适用于在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应随
《安排》长期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国家税务总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副局长 经济财政司司长
王力 谭伯源
谅解备忘录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执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以下简称
《议定书》),达成谅解如下:
一、关于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在
《议定书》执行之日前已经在一方开展的项目,应适用
《安排》的相关规定,不受
《议定书》的影响。
二、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属于在议定书执行之日以前期间取得的所得,应适用
《安排》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议定书》规定的税率。
三、关于财产收益条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属于在议定书执行之日以前期间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
《安排》的相关规定,不受
《议定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