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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已于2009年7月15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在澳门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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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内地税收”)”

  第二条 取消《安排》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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