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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十一、加强境外上市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实施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

  十二、加强反避税管理。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等方式避税问题;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利用其境内子公司以高速公路收益权为抵押在我国贷款,再以贷款作为投入,获得高速公路收益权而没有体现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确保中国境内子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十三、加强资源税税基管理。各级国税局要将销售矿产资源纳税人的申报、购票信息提供给地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到国土、公安等管理部门获取资源开发许可、相关费用征收和火工耗品等信息,开展比对分析,核清计税依据,堵塞管理漏洞。

  十四、加强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根据项目开发经营链条,将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供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二手地交易)、勘探、设计、开工(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绿化)、监理、售房、保有、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租赁等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开展分析比对,加强纳税评估或稽查。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结合所得税申报有关信息,重点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对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将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互相通报,加强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继续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模式,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试点工作,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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