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首次上市申请材料;
(二)确认选定的委员能否参加审核;
(三)向委员送交审核材料;
(四)参加审核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五)制作审核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六)上市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发行人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出上市或恢复上市申请的,应按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证券出现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的,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并通知发行人。
第十五条 发行人认为本所对外公布的上市委员会委员中,有与首次上市或恢复上市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在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发行人认为本所对外公布的上市委员会委员与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在收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所送达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相关委员是否回避,由本所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在审核前,将相关材料送交参加审核的委员审阅。
第十七条 被指派参加审核的委员如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审核的,应当在审核前通知工作小组,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理由。本所可在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召开审核会议的,会议由本所从参会委员中指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审核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是否存在与申请人事先接触或是否存在回避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工作小组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二)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审核事项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