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字〔2009〕7号)


各发行人、保荐人:

  为规范证券上市、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审核工作,经本所对2006年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

  2009年8月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事项的审核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

  (二)被暂停上市的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恢复上市;

  (三)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四)本所办理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第三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可以采用召开审核会议、直接进行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上市委员会

  第五条 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并对外公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