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字〔2009〕7号)
各发行人、保荐人:
为规范证券上市、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审核工作,经本所对2006年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
2009年8月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事项的审核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
(二)被暂停上市的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恢复上市;
(三)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四)本所办理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第三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可以采用召开审核会议、直接进行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上市委员会
第五条 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