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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未尽项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二十三条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二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第三十二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五: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四、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附件: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顺序号卷宗类型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按刑期划分
1 反革命案件刑期五年以上的 永久
  反革命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长期
2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十五年以上的 永久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 长期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短期
  (二)按犯罪主体身份划分
3 政法干部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 永久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永久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县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长期
5 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 
永久
6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同等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犯罪案件 永久
7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 永久
8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 永久
9 一般神职人员的犯罪案件 长期
10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划分
11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的案件 永久
12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永久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一般案件 长期
13 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经批准判决的疑难案件 永久
14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类推的案件 永久
15 体现宽严政策的典型案件 永久
16 经复查甄别平反的冤假错案 永久
17 特赦案件 永久18 经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永久
19 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的经复查予以改判或宣告无罪的案件 永久
20 被告人在逃处理财产的案件 长期
21 发回补充侦察、撤诉、终止审理的案件 短期
  (四)按案件性质划分
  [反革命]
22 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案件 永久
23 派遣、潜伏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永久
24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5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6 组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 永久
   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叛乱的案件 永久27 投敌叛变、聚众叛乱、暴乱的案件 永久
28 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永久
29 反革命集团案件 永久
30 组织劫狱、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1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永久
32 反革命破坏案件 永久
33 反动会道门头子案件 永久
34 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5 汉奸、战犯、叛徒、托派的案件 永久
36 恶霸地主、土匪案件 永久
37 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永久
38 敌伪逆产案件 永久
   其他反革命案件 永久
 [危害公共安全]
39 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的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0 破坏交通运输、动力、通讯设备及公共设施的案件
  (1)重大和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41 责任、技术事故造成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永久
   情节一般的 短期
42 非法制造、抢夺、盗窃、买卖和私藏枪枝弹药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3 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
  (1)数额巨大或集团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4 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 永久
   一般的偷税、抗税案件 长期
45 伪造、贩卖国家货币,倒卖金银、外币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6 伪造、贩卖有价证券的案件 永久
47 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案件
  (1)重大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48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的案件 永久
49 破坏生产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0 哄抢、滥伐、盗伐林木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1 非法捕捞、狩猎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52 假冒商标、违犯国家专利法的案件 长期
53 行贿受贿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54 高利贷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
55 故意杀人案件 永久
56 过失杀人案件 永久
57 伤害的案件
  (1)致人死亡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58 报复、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9 强奸、奸淫幼女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0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永久
61 非法搜查、拘禁、管制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2 刑讯逼供案件 永久
63 “文革”期间重大的打、砸、抢案件 永久
64 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 永久
65 一般民族宗教案件 长期
66 涉外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 永久
67 破坏选举案件 长期
68 破坏通讯自由案件 长期
69 解放初期查禁妓院对老鸨虐待妓女能反映一定社会情况的典型案件 永久
  [侵犯财产]
70 情节严重的贪污案件 永久
   一般贪污案件 长期
71 哄抢、侵占公私财产的案件 长期
72 情节严重的盗窃、惯窃案件 永久
   一般盗窃案件 长期
73 抢劫、抢夺案件
  (1)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4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案件
  (1)情节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5 政治骗子 永久
76 毁坏公私财物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77 妨碍公务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78 聚众闹事的案件 永久
79 一般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短期
80 流氓集团、罪行严重的流氓案件 永久
81 一般流氓案件 长期
82 脱逃、劫狱、越狱案件 长期
83 包庇、窝藏罪犯案件 长期
84 制造、贩卖假酒、假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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