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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
 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991年12月20日
 法(经)函〔1991〕14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15号、〔1991〕青法经发字第20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是经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宣告破产。清偿债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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