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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必须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目前,律师在实践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有多种工作方式。为了适应企业和工作实际的需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需要,协商确定不同的工作方式。如:律师接受聘请担任某一专项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组成顾问律师团,发挥整体作战的能力;由顾问律师指导企业内人员从事法律事务,等等。要提倡积极主动到企业去上门服务,不要等待企业有事才找上门。要提倡帮助企业解决带根本性的问题,不要等企业发生了案件再去处理。要提倡帮助企业提高自身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不要事事处处都得依赖律师去处理。同时,也要鼓励律师事务所探讨研究改变内部工作结构的新路子,以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的智慧和力量。遇有较复杂、专业较强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要统一调配力量,协同工作,并强调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五、必须充分认识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共同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有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和必然因素,对于增强企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律师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点。同时也要看到,律师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和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二者的关系是既有区别,又相互补充的。由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是隶属于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业务活动范围、社会接触面和工作权利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现在和今后都不可能取代律师的作用。双方之间应当注意协商和配合,相互尊重,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发展。由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不可避免的将取代一部分律师的工作。因此,广大律师一定要增强自信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企业的信任和支持,使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得到发展。
  六、必须继续整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近两年来,司法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社会上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给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还必须继续进行整顿。为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坚决贯彻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联合通知,坚决取缔“黑律师”的活动,同时还要积极理顺内部关系,协调好法律服务的秩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整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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