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加强对工作质量的考核,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和评比。
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既可以赢得企业的信任,也可以在来自各方面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第一、正确处理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增强工作责任心,牢牢树立“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点。第二、制订质量考核标准,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各地可以将律师是否认真履行了法律顾问应聘合同,企业对律师的工作是否满意,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正确、合法、可行,律师是否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否认真执行了有关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律师是否有工作失误和违纪事件等内容作为考核律师工作质量的主要内容。第三、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和评比。对服务质量好的律师要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采取措施,认真改正。
三、必须积极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把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
国营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现有独立核算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一万多个,占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二点五,而它们创造的工业产值却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四十五点六,上缴国家的利税占百分之六十以上。进一步提高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效益,对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律师一定要增强参与意识,积极担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大中型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提高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要帮助企业搞活,必须帮助企业实行依法治厂,健全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帮助培训企业法律人才,以及帮助企业解决调整产品结构,抵制不合理摊派,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推销,筹措资金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都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切实抓出工作实效。对于还没有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律师也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主动服务上门,与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人员密切合作,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尽力满足企业的需求。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国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因此,各地律师还应当重视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他们的法律顾问,注意学习科学技术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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