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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1991年12月3日 司律通字〔199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接受聘请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律师暂行条例》赋予我国律师的重要职责,也是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自1980年以来,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发展迅速。1982年底,全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总数尚不足400家,但到1990年底,全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已达11万家左右。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迅速发展,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各地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积极推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使我国经济活动日益活跃,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第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逐步成为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第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的推动下不断增强;第四、全国数万名律师的主动服务精神和不懈努力;第五、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坚持“四个服务”的方针,对律师开展法律顾问活动予以了正确的指导和大力的推动。
  回顾十一年来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得到较大发展的事实,说明了:第一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已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在保障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代替的作用。第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律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形式和直接手段。十一年间,律师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明确了基本的工作职责和方法,这项业务正在逐步深化和完善。第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我国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中,已经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目前我国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这项工作对律师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对律师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和律师事业的顺利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第四、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巩固、提高和进一步发展此项工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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