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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内部对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内部对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 公通字[199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1]89号)中已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决定今后在公安机关内部由政治保卫部门负责此类案件的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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