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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对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选择人犯或者被释放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犯劳动,必须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参加。
  严禁私自使用人犯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活。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第四十六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二)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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