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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9月4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刑一(1991)4号《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请示
           (沪高法刑一〔19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按照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问题,我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认为,为了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参照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院拟在本市范围内作出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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