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1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
刑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故意犯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并且危害程度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条文中的“杀人”,仅指故意杀人,不包括过失杀人。而且,考虑到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特点,对他们的过失犯罪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过失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