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机构设立情况》的函
(建稽综函[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稽查工作座谈会关于健全稽查执法工作机制、实现稽查执法层级指导的精神,近期部稽查办公室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级以上城市稽查机构设立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汇总整理的《地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机构设立情况》印发你们。
请各地在加强和完善省级建设稽查机构和队伍自身建设的同时,结合实际,指导本地区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稽查执法制度,落实稽查工作责任,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附件:地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机构设立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地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机构设立情况
(2009年7月)
目前,我国共有地级设市城市283个,其中180个城市分别在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含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及园林绿化(含风景名胜区)等领域设立了稽查机构,共计289个(在4个领域均设立稽查机构的城市4个,在3个领域设立稽查机构的城市22个,在2个领域设立稽查机构的城市53个,在1个领域设立稽查机构的城市101个)。另有103个城市没有设立稽查机构,这其中又有32个城市将部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稽查职能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领域设立情况
在建设领域,共有110个城市的建委(建设局)设立了稽查机构,占城市总数的39%;6个城市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占2%;167个城市无稽查机构,占59%。其中,江苏、河北、广西、内蒙古、四川和云南等6个省(区)60%以上的城市成立稽查机构或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机构设立情况较好;河南、江西、黑龙江、海南、安徽、山西、浙江、甘肃和陕西等9个省30%至60%的城市成立稽查机构或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机构设立情况一般;辽宁、吉林、山东、湖南、福建、湖北、广东、贵州、西藏、宁夏、青海和新疆等12个省(区)不足30%的城市成立稽查机构或稽查工作划归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