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装[2009]第50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确保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第二章 标示要求
第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第四条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第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粘贴在汽车产品上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章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第六条 企业标志的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