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程序
(一)凡参加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按本公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并于2009年9月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门将组织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展2009年度音像制品管理法规制度的培训。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于2009年12月15日前对通过此次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予以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不符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有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将暂缓通过审核登记,暂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
未通过此次审核登记和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报送审核登记材料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要按照本公告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并按时向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
特此公告。
附件: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2009年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制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仓库地址
| |
企业类型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投资总额
| 万元
|
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仓库面积
| 平方米
|
从业人员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单位网址
| |
电子邮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