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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
(新出字〔2009〕18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划入新闻出版总署。经研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范围
  参加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为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二、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时间
  此次审核登记换证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到2009年12月底结束。
  三、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组织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
  四、审核登记换证工作需报送的材料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见附件,可从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下载,由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填报)。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限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换证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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