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审核登记材料,并按本通知确定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权限于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报送材料的核验工作,做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并将审核登记决定公示7天。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通过审核登记单位名单、暂缓通过名单、不予通过名单和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总结及《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确定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权限于2009年12月15日前对通过2009年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营单位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填写打印规定见附件3。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核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审核登记换证期间,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工作的地区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在开展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电话:010-83138698。
附件:
1.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
2. 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汇总表
3.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填写打印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2009年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制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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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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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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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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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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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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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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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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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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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面积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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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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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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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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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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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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