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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2009)

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7号)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项。

  删除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中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删除第六项中的“过期拒不补办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应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的,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国家禁运物资规定实施运输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删除第十七条第六项。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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