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8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08年第543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公路养路费”。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三、删除第四十六条中的“公路养路费”。
四、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五、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公路养路费”,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六、删除第五十条中的“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和征费检查”及“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七、删除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