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化验室有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和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消防、抗震和防雷击设施,保证其有效、完好。涉及强酸、强碱、剧毒液体并有飞溅可能的场所,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和洗眼器。
第八条 易产生对人体有害气体、气味、烟雾、挥发性物质等的场所安装排风扇,原子吸收、火焰光度计等仪器上方须安装风罩单独排风,样品消煮或配制挥发性、毒性较大的试剂须在通风柜(橱)内操作。
第九条 监控和记录对化验结果有明显影响的环境要素。
第十条 天平室、样品室、标准物质室和精密仪器室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对温湿度进行经常性记载。多雨潮湿地区的样品保管室、精密仪器室和天平室单独配备除湿机。
第十一条 化学试剂、高压气瓶等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有专门安全防护措施,管理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安全规定。剧毒、危险物品和器材等应有专人管理,使用有监管措施和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化验室采取措施保证检测对环境不产生污染,制定处理污染发生的应急预案。废弃物的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化验室配备开展土壤、植株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参见附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实行专人管理,有惟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有相应使用和维护等记录。
第十五条 主要仪器设备有操作规程,便于操作人员对照使用。
第十六条 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计量仪器和玻璃量器制定检定、校准、检查计划,有实施记录。
第十七条 化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名称、惟一性标识、型号规格、出厂号、制造商名称、仪器购置和验收记录,接收日期、启用日期、维护计划、使用说明书、放置地点、历次检定(校准)情况、自校自检规程、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等。
第三章 化验能力
第十八条 化验室具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土壤、植株必测项目的化验能力。